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鑫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796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鑫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江鑫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鑫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9月6日的信用卡本金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计至清偿日止,每月费用总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江鑫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鑫华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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