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小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小卫: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冯小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