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呈,费安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73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费安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呈与被告费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211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费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徐呈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