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邱婷园,焦小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39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邱婷园与被告焦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小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邱婷园归还借款630869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630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婷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焦小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8元,由原告邱婷园负担1534元,由被告焦小松负担95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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