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婷园,焦小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39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小松:本院受理原告邱婷园与被告焦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小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邱婷园归还借款630869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63086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婷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焦小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8元,由原告邱婷园负担1534元,由被告焦小松负担95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