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