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雪元,占旭光, 昆山诚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3民初22410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诚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占旭光:本院受理(2021)苏0583民初22410号原告龚雪元与被告昆山诚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占旭光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