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来宾,贾红霞, 昆山贝茵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挚手服装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贝茵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来宾、贾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开发区挚手服装加工厂与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