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浩, 义乌市奥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奥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