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梅冬, 高邮市临泽镇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梅冬:本院受理原告高邮市临泽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徐梅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梅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高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让出位于高邮市碧水新城3-302室房屋,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