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禹峰, 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江苏汉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盐城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盐城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禹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汉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宝万百货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