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王家宝超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市玉山镇王家宝超市(王家宝):本院受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00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