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广尚,王国印,第三人-吴纪芳,上海佐康投资合伙企业, 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佐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81民初15160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佐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广尚、王国印、吴纪芳:本院受理原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广尚、王国印、第三人吴纪芳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281民初151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