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何银芳,何柳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银芳、何柳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波诉你们民间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和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丹阳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