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启明,郑国强,梅和青,包月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国强、梅和青、包月新:本院受理原告赵启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下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