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双燕,马宁涛, 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马宁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双燕为与被告义乌市胜宁进出口有限公司、马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双燕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双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