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国强,刘锐,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城小屋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 原告王国强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王国强与杭州大城小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陕西大城小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10月1日解除;二、杭州大城小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2400元;三、杭州大城小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4524元;四、陕西大城小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由被告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公司负担诉讼费2934元、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