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国强,刘锐,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大城小屋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锐: 原告王国强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王国强与杭州大城小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陕西大城小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10月1日解除;二、杭州大城小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42400元;三、杭州大城小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4524元;四、陕西大城小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请。由被告杭州大城小屋公司、陕西大城小屋公司负担诉讼费2934元、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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