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旭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与被告刘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