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 渭南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州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3民初2258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原告渭南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州区分公司与被告李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0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渭南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州区分公司支付物业费、卫生费、水费、电梯费、电梯递增费、取暖费5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