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志杰,赵高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高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杰诉赵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曲江人民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