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仲明, 惠东县大岭镇美特鸿鞋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东县大岭镇美特鸿鞋厂(经营者:吴美贵):本院受理原告刘仲明与被告惠东县大岭镇美特鸿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提供类案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7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