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超,曹长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长彬(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柴胡店镇龙山村2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超与被告曹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和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吴超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叁万元整,合计人民币 30000元;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7年2月4日至 2022年1月13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17000元整。月息1分。以上1、 2项共计:47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4月28日上午9时在桐庐县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2楼速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