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笃学,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邛崃市文君街道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3民初164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笃学:本院受理原告邛崃市文君街道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你、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你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8月3日解除;二、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结算款1208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最高计算数额不得超过68258.3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1元、诉讼保全费1874元,由原告负担2683元、被告你负担18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