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宗伟, 峨眉山市芃远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26民初24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峨眉山市芃远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6民初2447号原告易宗伟与被告峨眉山市芃远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峨眉山市芃远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易宗伟定金(双倍返还)和货款共计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芃远建材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