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友龙,田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丰: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友龙诉被告田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