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小龙,马宇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57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宇宇:本院受理原告石小龙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宇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石小龙借款10 000元;二、被告马宇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小龙保全费132元。如被告马宇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某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某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宇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