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群,唐胜燕,李凯,姚士卫,第三人-宿尚公司, 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7956号,(2019)川0193执383号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胜燕、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新群与你们、李凯、姚士卫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7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李凯、姚士卫、唐胜燕为本院(2019)川0193执3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凯、姚士卫、唐胜燕分别在其认缴出资范围47万元、46万元、7万元范围内对该执行案件中第三人宿尚公司所负被执行人义务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李凯、姚士卫、唐胜燕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