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白龙,陕西午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徐福强, 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午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徐福强:本院受理原告白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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