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龙,陕西午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徐福强, 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午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凤分公司、徐福强:本院受理原告白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