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华仪,王海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0802民初11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春:本院受理原告王华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王海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粤0802 民初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