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永强,李强,李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421民初8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强、李白: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1民初885号原告舒永强与被告李强、李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65000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10月1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4.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1、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总金额暂计:73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仁寿县人民法院文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