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太喜,赵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0307民初8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伟:原告胡太喜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8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暂计9040元(逾期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4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5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0904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0日17时00分在第五十九审判庭(橫岗工作站)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