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惠明,张保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1303民初40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保坤:本院受理原告毛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03民初405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组成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公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