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涛,雒仕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21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雒仕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2144号原告白涛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履行所欠货款34289元及相关费用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起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