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敏,刘建锋,张练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783民初367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锋:本院受理(2020)粤0783民初3674号原告吴敏、刘建锋与被告张练强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练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合同订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订金30万元退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吴敏、刘建锋;二、驳回原告吴敏、刘建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吴敏已预交8816.04元),由原告吴敏、刘建锋负担3520元,被告张练强负担5280元。鉴定费8260元(已由原告吴敏预交),由原告吴敏负担。原告吴敏多预交的受理费5296.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练强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28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