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英菊,艾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80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冰:本院受理原告罗英菊与被告艾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艾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英菊借款17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5元,由被告艾冰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