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荣军,靳雪芹, 温州市迪莎皮鞋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荣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靳雪芹(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迪莎皮鞋厂与被告朱荣军、靳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