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锋,韩丽丽, 浙江双菱戴纳斯帝电气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531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双菱戴纳斯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韩丽丽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锋、韩丽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双菱戴纳斯帝电气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锋、韩丽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