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春,张宗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宗杰:本院受理李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5(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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