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辉,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 ,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603民初51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辉: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5132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被告杨辉、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178.5元、支付截止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8913.3元、逾期罚息2124.3元,并支付此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辉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4974元,由被告杨辉、四川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