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龙,陈梦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梦卿: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龙诉被告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陈梦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会议传票、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就东莞市南城莞太路381号骏马山庄C20别墅订立的《骏马山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确认被告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陈梦卿就东莞市南城莞太路381号骏马山庄C20别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三、判令被告陈梦卿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订立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就被告陈梦卿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莞市南城莞太路381号骏马山庄C20别墅设立的编号2000-570号抵押登记无效,责令被告陈梦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立即注销抵押登记;四、判令被告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东发新村建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莞市南城莞太路381号骏马山庄C20别墅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柯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昭君、审判员张恒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进行庭前会议,并定于2022年8月18日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南城段18号10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