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瑞,钱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4民初50713号之二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坤:(2021)粤0304民初50713号之二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钱坤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张瑞与被告钱坤离婚;二、驳回原告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