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秀玲,姜慧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慧娜: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14458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庙后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