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波,刘云侠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403民初158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云侠: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3民初158号原告龙波与被告刘云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垫付车辆事故款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联系到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