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东波, 廉江市青平科杰超塑料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0823民初14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东波:本院审理原告廉江市青平科杰超塑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23民初1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北坡法庭交换证据,同年4月20日9时在本院北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依时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