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项超,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民初543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超:本院受理(2022)川01民初543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拆除店内带有与“富侨及图”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费用、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在《四川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20cm;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