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成成,张海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1民初2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炎:本院受理马成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海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成成借款16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海炎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