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军利,郭凤鸣,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16民初576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军利、郭凤鸣: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军利、郭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2021)陕0116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军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23376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17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郭凤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