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学军,魏天云,叶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35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天云、叶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军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学军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62486.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462486.6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原告刘学军对被告魏天云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404号7栋1单元2层4号房屋的拍卖、交卖价款有权优先受偿;三、被告魏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学军支付律师费85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春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