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红波, 成都三合力诚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9955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肖红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9955号原告成都三合力诚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与2021年5月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C202003100001),未结清金额为18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荣威牌机动车(车牌为川AD77021);3.被告立即支付车辆在2020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租金63600元;4.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908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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