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光, 杭州富阳龙翔涂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光(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响水滩乡中其村023):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龙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2 38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