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文浩, 无锡市飞亚汽贸有限公司 ,无锡市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文浩与被告无锡市飞亚汽贸有限公司、无锡市顺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